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辩持业、依主二释

  宗镜录卷第四

  夫六释之文,简法为妙。今欲性相俱辩,且略引持业、依主二释,可称今文。第一持业释者有二:一、持业;二、同依。且持业者,持谓任持,业谓业用。若法体能持用,用能显体,名为持业。如言藏识,识是体,藏是用,识体能持藏用,即名持业。又如妙法即莲华等。二、同依释者,即多用同依一体。如言分段生死即身,变易生死即身等是。所以一切万法以心为体,万法是用,法不离心,用不离体。心体能持万法,法即是心,用即是体,名持业释。若一切法不得自心之任持,无一法可立。又若无法则无业用,无用不能显体,故知一切法是心,心是一切法,体用相成,非一非二。第二依主释者有二:一、依主释;二、依士释。依主者,有法以胜释劣,将劣就胜以彰名。如言眼识,眼是所依即胜,识是能依即劣,以胜眼释劣识,故将劣就胜以彰其名。眼之识故,依主释也。或以别简通,依主即别名胜,通名劣。二、依士释者,谓劣法是胜法之士用,故今将劣法解于胜法,胜法从劣法以彰名。如言择灭无为,择灭是有为即劣,无为即胜,将胜就劣以彰名,依士释。是知心王为胜,一切法尽是心法。又心是所依即胜,法是能依即劣,以劣显胜,心之法故,即依主释。无有一法不属心者,若以一切法显心,以劣彰胜,法之心故,即依士释。所以《宗镜》内,于持业、有财、依主、依士、邻近、带数六释之中,不出持业、依主等二释。下文不更一一广明,以一例诸,自然无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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